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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mo83b03d | 发布时间: 2017-06-23 | 10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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